無關政治,無論個人道德操守,純粹就我所知道的美國移民法來看此案。
相關法條不外乎是移民及歸化條款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INA) 及聯邦法第八章 (8 C.F.R.) 。
李慶安的說法是依據條文中的第二,五,六款 (原文翻譯如下):
依據移民及歸化條款,美國公民若有以下情事視同喪失放棄其美國公民身分:
2. 年滿十八歲並且宣示效忠或有其他正式行為承認效忠其他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之政治性分支組織)
5. 年滿十八歲並接受,任職或從事具體職務於其他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之政治性分支組織), 如果該人出生於該國
6. 年滿十八歲並接受,任職 或從事具體職務於其他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之政治性分支組織),如果依規定必須對該國宣示效忠
這部分大家在媒體上應該都看濫了。
這是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 , 由移民局Research and Evaluation Division, Office of Policy and Strategy 於2004年五月出版
其中第五章講的就是 Loss of Citizenship
這其中有幾點值得探討:
當事人身處國外時, 國務院有權則決定該人之美國籍有效與否,國務院有一套已制定的執行標準,決定哪些證據可為判斷的依據。這套標準有一前提: 即假定所有當事人皆意圖保持其美國國籍。在此前提之下,除非當事人清楚明白地表示其意圖放棄美國籍,以下行為並不足以構成使其喪失美國籍: 歸化外國籍 (題外話: 等於默許雙重國籍),做一般例行的效忠宣示或是接受非政策制定階級的外國政府公職。
但這個前提在下列情況中是不適用的:
(1) 當事人親至領事館正式聲明放棄美國國籍
(2) 於外國政府擔任國家政策階層的公職人員
(3) 因策動謀反政府而被定罪
以此看來 由於李慶安屬於第二項例外情況,因此“假定所有當事人皆意圖保持其美國國籍”的概論前提是不適用她身上的。
此外這份文件中更加以闡示: 當某人從事在法律規定之下有可能放棄國籍的某種行為,並且表現出與保有美國國籍相違背之舉動時, 得以認定其無意保留其美國國籍。 但文後又留一但書伏筆: 此種案例甚為少見 (指的剛好就是像李慶安一類的案子!)
李慶安宣示效忠中華民國政府擔任台灣民意代表公職, 這即是一種 “從事在法律規定之下有可能放棄國籍的行為” 。
李慶安曾以觀光簽證入境美國 這即是一種 “表現出與保有美國國籍相違背之舉動”。
該文接著舉出兩個最高法院判例, 闡釋如何判定美國公民權有效與否的最高指導精神與原則: 必須證明該人有放棄美國公民權的意圖 (intention),公民權才視同放棄!
兩最高法院判例如下:
1. 1967年 阿夫若因 v. 若司科 (Afroyim v. Rusk, 387 U.S. 253)
最高法院法官裁定: “美國公民權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無法任意剝奪),除非該人自動放棄。
2. 1980年 范思 v. 特拉扎斯 (Vance v. Terrazas, 444 U.S. 252)
最高法院法官裁定: “放棄公民權與否,取決於該人之意願,而並非由國會(制定的法律)衡量該人之行為來決定。
綜觀這兩個案例,均是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法網 (一是在另一國家行使投票權,一是在另一國家宣示入籍)而遭取消其美國國籍。但高等法院基於維護美國最高法律(憲法)保障的公民權,皆駁回高等法院判決,裁示當事人得以保有其公民權,因為其自始至終都沒有主動放棄公民權之意圖。
大多數有爭議而向法院上訴的案子,都是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法網而遭取消其美國國籍,因而上訴爭取保留美國公民權。但李慶安一案卻相反, 她想證明的是她在宣誓任職為中華民國政府台灣民意代表時, 她的美國公民權即已視同自動放棄。
國務院是否對李慶安公民權一案做出明確決定,尚難定論,很有可能只是依相關法律的兩面(有利於她及不利於她的法條)加以闡述(像之前公開的那封信函 ),而不碰這燙手山芋。畢竟國務院是行政機關,還有政治層面的壓力與考量,把話說絕了,損人又害己。
可以斷定的是,假設國務院不對此案作明確裁示,或做出不利於李慶安的決定,李慶安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依過去的判例來看,李慶安勝訴的機率是相當高的。因為她只需證明自己 “有放棄公民權之意圖”, 正因為公民權是被憲法保障的權利,當事人的意願是癥結所在,而非由其他法律機關依其行為來判斷。
這麼來看的話,只要李慶安向法院表明,自己在宣誓任職為中華民國政府台灣民意代表時, 她已是“意圖”自動放棄美國公民權;因為本人有此意圖,即便是有其他似是而非的爭議 “行為” (擁有社安碼、報稅及領退稅等等),旁人都不容置喙;因為這是至高無上的憲法權,當以個人意圖與否為最高準則!
我們當然不知道當李慶安在宣誓任職為中華民國政府台灣民意代表時,心裡是不是意圖放棄其美國籍,只能說,只要她向法官這麼說,再舉出曾以觀光簽證多次入境美國的佐證,這是一場十足勝券在握的官司。
無疑的,法理是在站在李慶安這邊的。至於政治面及個人道德操守問題,那就留待大眾評論了。
3 comments:
看到你的解釋後 清楚多了 也突然覺得媒體沒有深度探究 真的讓人看得一頭霧水 也容易一面倒地信以為真 唉~
就倆字,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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