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關政治,無論個人道德操守,純粹就我所知道的美國移民法來看此案。
相關法條不外乎是移民及歸化條款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INA) 及聯邦法第八章 (8 C.F.R.) 。
李慶安的說法是依據條文中的第二,五,六款 (原文翻譯如下):
依據移民及歸化條款,美國公民若有以下情事視同喪失放棄其美國公民身分:
2. 年滿十八歲並且宣示效忠或有其他正式行為承認效忠其他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之政治性分支組織)
5. 年滿十八歲並接受,任職或從事具體職務於其他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之政治性分支組織), 如果該人出生於該國
6. 年滿十八歲並接受,任職 或從事具體職務於其他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之政治性分支組織),如果依規定必須對該國宣示效忠
這部分大家在媒體上應該都看濫了。
這是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 , 由移民局Research and Evaluation Division, Office of Policy and Strategy 於2004年五月出版
其中第五章講的就是 Loss of Citizenship
這其中有幾點值得探討:
當事人身處國外時, 國務院有權則決定該人之美國籍有效與否,國務院有一套已制定的執行標準,決定哪些證據可為判斷的依據。這套標準有一前提: 即假定所有當事人皆意圖保持其美國國籍。在此前提之下,除非當事人清楚明白地表示其意圖放棄美國籍,以下行為並不足以構成使其喪失美國籍: 歸化外國籍 (題外話: 等於默許雙重國籍),做一般例行的效忠宣示或是接受非政策制定階級的外國政府公職。
但這個前提在下列情況中是不適用的:
(1) 當事人親至領事館正式聲明放棄美國國籍
(2) 於外國政府擔任國家政策階層的公職人員
(3) 因策動謀反政府而被定罪
以此看來 由於李慶安屬於第二項例外情況,因此“假定所有當事人皆意圖保持其美國國籍”的概論前提是不適用她身上的。
此外這份文件中更加以闡示: 當某人從事在法律規定之下有可能放棄國籍的某種行為,並且表現出與保有美國國籍相違背之舉動時, 得以認定其無意保留其美國國籍。 但文後又留一但書伏筆: 此種案例甚為少見 (指的剛好就是像李慶安一類的案子!)
李慶安宣示效忠中華民國政府擔任台灣民意代表公職, 這即是一種 “從事在法律規定之下有可能放棄國籍的行為” 。
李慶安曾以觀光簽證入境美國 這即是一種 “表現出與保有美國國籍相違背之舉動”。
該文接著舉出兩個最高法院判例, 闡釋如何判定美國公民權有效與否的最高指導精神與原則: 必須證明該人有放棄美國公民權的意圖 (intention),公民權才視同放棄!
兩最高法院判例如下:
1. 1967年 阿夫若因 v. 若司科 (Afroyim v. Rusk, 387 U.S. 253)
最高法院法官裁定: “美國公民權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無法任意剝奪),除非該人自動放棄。
2. 1980年 范思 v. 特拉扎斯 (Vance v. Terrazas, 444 U.S. 252)
最高法院法官裁定: “放棄公民權與否,取決於該人之意願,而並非由國會(制定的法律)衡量該人之行為來決定。
綜觀這兩個案例,均是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法網 (一是在另一國家行使投票權,一是在另一國家宣示入籍)而遭取消其美國國籍。但高等法院基於維護美國最高法律(憲法)保障的公民權,皆駁回高等法院判決,裁示當事人得以保有其公民權,因為其自始至終都沒有主動放棄公民權之意圖。
大多數有爭議而向法院上訴的案子,都是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法網而遭取消其美國國籍,因而上訴爭取保留美國公民權。但李慶安一案卻相反, 她想證明的是她在宣誓任職為中華民國政府台灣民意代表時, 她的美國公民權即已視同自動放棄。
國務院是否對李慶安公民權一案做出明確決定,尚難定論,很有可能只是依相關法律的兩面(有利於她及不利於她的法條)加以闡述(像之前公開的那封信函 ),而不碰這燙手山芋。畢竟國務院是行政機關,還有政治層面的壓力與考量,把話說絕了,損人又害己。
可以斷定的是,假設國務院不對此案作明確裁示,或做出不利於李慶安的決定,李慶安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依過去的判例來看,李慶安勝訴的機率是相當高的。因為她只需證明自己 “有放棄公民權之意圖”, 正因為公民權是被憲法保障的權利,當事人的意願是癥結所在,而非由其他法律機關依其行為來判斷。
這麼來看的話,只要李慶安向法院表明,自己在宣誓任職為中華民國政府台灣民意代表時, 她已是“意圖”自動放棄美國公民權;因為本人有此意圖,即便是有其他似是而非的爭議 “行為” (擁有社安碼、報稅及領退稅等等),旁人都不容置喙;因為這是至高無上的憲法權,當以個人意圖與否為最高準則!
我們當然不知道當李慶安在宣誓任職為中華民國政府台灣民意代表時,心裡是不是意圖放棄其美國籍,只能說,只要她向法官這麼說,再舉出曾以觀光簽證多次入境美國的佐證,這是一場十足勝券在握的官司。
無疑的,法理是在站在李慶安這邊的。至於政治面及個人道德操守問題,那就留待大眾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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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anuary 10, 2009
Tuesday, August 19, 2008
時事v.s.美國移民法
不談政治
單從美國移民法來看
從申請入學到收到學校核發的I-20
這中間至少要有個把月的時間
所以能持F-1學生簽證入境美國
決不是臨時起意可以做到的
在美國移民法之下
王子與庶民皆同
若是以B-2觀光簽証入境美國
在美轉換學生簽證
須等上至少三個月
在轉換身分申請(I-539)批准前
學校是不會允許你入學的
F-1簽證的配偶與子女是使用 “F-2” 簽證
(工作簽證(H)的配偶與子女是使用H-4簽證沒錯)
美國移民法裡並沒有 F-4這類簽證
台灣的媒體不知為何都說陳的太太與女兒持F-4簽證
貽笑大方
F簽證入境的人 (F-1 & F-2)
被簽發的入境卡(I-94)是 D/S(duration of status)
意指只要主申請人(F-1 holder)保持全職學生身分
不從事非法打工
在美國就屬合法居留
另外也因為I-94上是D/S
並沒有所謂的逾期居留(unlawful presence)問題
其他絕大多數簽證的I-94上是會給一個明確的日期的
你必須在這個日期之前離境或向移民局提出轉換身分的申請
否則就算是逾期居留
(現行移民法規定逾期居留達六個月以上罰三年不能入境美國
逾期居留達一年以上罰十年不能入境美國)
因此I-94上是D/S的人
在身分上的轉換與銜接上都更有彈性
持F-1簽證入境美國後
一定要進入核發I-20的學校就讀
否則學校裡的DSO會以SEVIS系統呈報移民局
移民局有可能會到你向學校登記的住所找你
重則可將你遣返
不要以為美國移民局沒這麼閒
這樣的案例還真不少哩
(這是自九一一以後對學生簽證的加強控管)
再談護照
基本上護照只有在出入境美國時用的到
一但順利入境
學校是不看護照的
就算遇到比較盡責的DSO要求看護照
學生大可推說護照遺失
學校並不能因此拒絕你入學
也不會因此呈報移民局
這 於法無據
唯一會有影饗的是
辦當州駕照時一般要出示一項有照片的ID
如果不能用護照
就要準備其他有照片的ID
以一個在美國念過幾年書的人而言
這並不難
我的疑問是
若外交部真的宣布註銷他們的護照
如他們拿著護照去Virginia 的DMV辦駕照
誰會知道那護照是被註銷的呢?
最後是辦綠卡
以名額排期而言
一個有美國碩士學歷的台灣人
若找到合適雇主辦理職業移民 (PERM)
找個好律師
快則在兩三年內拿到綠卡都是有可能的
只是在這期間一定要有合法身分才行
台灣媒體每每提及投資移民
殊不知
近年來美國移民局審查投資移民極為嚴苛
除了投資金額外
更著眼你投資的這個公司是否能為美國人帶來至少十個新的工作機會
如果只是想砸錢搞個空殼公司辦投資移民
成功率微乎其微
所以如果你去諮詢律師
百分之九十的律師都會建議你辦PERM
而不是投資移民
單從美國移民法來看
從申請入學到收到學校核發的I-20
這中間至少要有個把月的時間
所以能持F-1學生簽證入境美國
決不是臨時起意可以做到的
在美國移民法之下
王子與庶民皆同
若是以B-2觀光簽証入境美國
在美轉換學生簽證
須等上至少三個月
在轉換身分申請(I-539)批准前
學校是不會允許你入學的
F-1簽證的配偶與子女是使用 “F-2” 簽證
(工作簽證(H)的配偶與子女是使用H-4簽證沒錯)
美國移民法裡並沒有 F-4這類簽證
台灣的媒體不知為何都說陳的太太與女兒持F-4簽證
貽笑大方
F簽證入境的人 (F-1 & F-2)
被簽發的入境卡(I-94)是 D/S(duration of status)
意指只要主申請人(F-1 holder)保持全職學生身分
不從事非法打工
在美國就屬合法居留
另外也因為I-94上是D/S
並沒有所謂的逾期居留(unlawful presence)問題
其他絕大多數簽證的I-94上是會給一個明確的日期的
你必須在這個日期之前離境或向移民局提出轉換身分的申請
否則就算是逾期居留
(現行移民法規定逾期居留達六個月以上罰三年不能入境美國
逾期居留達一年以上罰十年不能入境美國)
因此I-94上是D/S的人
在身分上的轉換與銜接上都更有彈性
持F-1簽證入境美國後
一定要進入核發I-20的學校就讀
否則學校裡的DSO會以SEVIS系統呈報移民局
移民局有可能會到你向學校登記的住所找你
重則可將你遣返
不要以為美國移民局沒這麼閒
這樣的案例還真不少哩
(這是自九一一以後對學生簽證的加強控管)
再談護照
基本上護照只有在出入境美國時用的到
一但順利入境
學校是不看護照的
就算遇到比較盡責的DSO要求看護照
學生大可推說護照遺失
學校並不能因此拒絕你入學
也不會因此呈報移民局
這 於法無據
唯一會有影饗的是
辦當州駕照時一般要出示一項有照片的ID
如果不能用護照
就要準備其他有照片的ID
以一個在美國念過幾年書的人而言
這並不難
我的疑問是
若外交部真的宣布註銷他們的護照
如他們拿著護照去Virginia 的DMV辦駕照
誰會知道那護照是被註銷的呢?
最後是辦綠卡
以名額排期而言
一個有美國碩士學歷的台灣人
若找到合適雇主辦理職業移民 (PERM)
找個好律師
快則在兩三年內拿到綠卡都是有可能的
只是在這期間一定要有合法身分才行
台灣媒體每每提及投資移民
殊不知
近年來美國移民局審查投資移民極為嚴苛
除了投資金額外
更著眼你投資的這個公司是否能為美國人帶來至少十個新的工作機會
如果只是想砸錢搞個空殼公司辦投資移民
成功率微乎其微
所以如果你去諮詢律師
百分之九十的律師都會建議你辦PERM
而不是投資移民
Monday, June 23, 2008
移民想一想(1): 我沒被抽中H-1B名額該怎麼辦?
2009的工作簽證(H-1B)已陸續收到退件
沒被抽中名額的人該怎麼辦呢?
每年首次申請H-1B的人當中
學生(F-1)佔大多數
學生又分三種
一種是全職學生 (至少已有一個美國同等學士學位)
一種是剛畢業領有有實習工作證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OPT”) 的人
一種是剛畢業正在等 OPT 批准的人
第一種人(全職學生)
若沒被抽中名額
自然就是繼續學生身份繼續讀書
但是你的雇主是否願意等你一年
明年再幫你遞一次H-1B
大概除非雇主是你的親戚朋友才有可能
第二和第三種剛畢業有OPT或正在辦OPT 的人
今年移民局通過新法
在某些條件之下 (容後再敘)
可以在原來的OPT一年期限之外
再申請延期十七個月(Total成為二十九個月的OPT)
主要用意是讓這些學生至少有兩次參加H-1B名額抽籤的機會
如果不幸兩次都槓龜
只能說真的是運氣不好
到時不是打包回國就是再申請學校繼續唸書
想辦OPT延期
規定真不少
最為移民律師詬病的第一個條件
就是雇主必須到 E-Verify的網站註冊
E-Verify 是由社會安全局(SSA)和移民局(CIS)合作的網站
雇主一旦註冊 與政府簽下MOU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就宣示從今以後公司雇用任何新人之前
都要在收到新人資料的三天內
把新人的資料放到網上比對
政府確認有合法工作身份之後
才可加以雇用
另外也同意讓政府不定期到公司來抽查
在這個自由主義盛行的國家
哪有雇主會這麼白癡地願意把自家hiring的事向政府報告
還要被抽查
沒政府的OK就雇用新人
一經發現 得科罰金
更深一層的法律顧慮是
那些一經比對
被發現是沒身份打黑工的人
會不會被舉報到移民海關執行局 (ICE) 而被遞解出境呢
移民局對這個問題不願意正面回答
這個東西頗有白色恐怖的味道
正因為如此
E-Verify已是行之有年
參與的雇主少的可憐
目前只有亞利桑那州法規定所有州內雇主必須參與E-Verify
少數幾州 (科羅拉多、喬治亞、伊利諾、明尼蘇達州…等等)
則規定若是承包政府工作 (government contractor) 必須參與E-Verify
想順利延期的人
除非你的雇主實在太賞識你
甘願為你被政府套牢
再不然就是公司規模較小
老闆搞不清楚E-Verify是啥
加上律師又沒跟他解釋清楚
(大公司都有 in-house attorney一般都會極力反對公司參與E-Verify)
或是你的雇主已經是 E-Verify使用者
(白癡 or 被法律規定不得已的)
不然要過這第一關 頗難
**************************
若是你過得了這第一關
第二關是學科限制
你所學的科目必須是在STEM (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and Mathematics)之下
關於這個 移民局有一個清單
http://www.ice.gov/sevis/stemlist.htm
清清楚楚 沒啥爭議
(注意ㄡ 很多台灣學生喜歡唸的MBA並不在list中)
唯一要釐清的是
如果這是你在美第二個(或第三或更多)學位
現在OPT的主修不在list當中
但是以前唸的degree是屬於 STEM
可以用以前的degree來申請嗎?
答案是不行
必須用最近的這個degree來認定
***************************
過了這兩關
順利拿到十七個月的延期
還有ㄡ
OPT持有人
一旦中止工作或姓名或地址變更
要在十天內向DSO報告
此外
還得每六個月定期向學校 DSO (你I-20上代表學校的那人)報告:
是否仍為同雇主工作 以及新公司名字和地址 (新公司也必須參與E-Verify)
雇主也有同樣向DSO報告的義務
一旦OPT持有人在OPT到期前就中止工作
雇主必須在48小時內向DSO報告
*****************************
在同一法案內
移民局也同時為OPT定下類似H-1B強制工作的新規定
持有一般OPT者 (12月) 不得有超過90天沒工作
OPT延期者 (29月) 不得有超過120天沒工作
不過這裡的工作(employment)是從寬認定
包括各種 part-time或 volunteer 或無給職 (必須和所學有關)
還不算太嚴苛
沒被抽中名額的人該怎麼辦呢?
每年首次申請H-1B的人當中
學生(F-1)佔大多數
學生又分三種
一種是全職學生 (至少已有一個美國同等學士學位)
一種是剛畢業領有有實習工作證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OPT”) 的人
一種是剛畢業正在等 OPT 批准的人
第一種人(全職學生)
若沒被抽中名額
自然就是繼續學生身份繼續讀書
但是你的雇主是否願意等你一年
明年再幫你遞一次H-1B
大概除非雇主是你的親戚朋友才有可能
第二和第三種剛畢業有OPT或正在辦OPT 的人
今年移民局通過新法
在某些條件之下 (容後再敘)
可以在原來的OPT一年期限之外
再申請延期十七個月(Total成為二十九個月的OPT)
主要用意是讓這些學生至少有兩次參加H-1B名額抽籤的機會
如果不幸兩次都槓龜
只能說真的是運氣不好
到時不是打包回國就是再申請學校繼續唸書
想辦OPT延期
規定真不少
最為移民律師詬病的第一個條件
就是雇主必須到 E-Verify的網站註冊
E-Verify 是由社會安全局(SSA)和移民局(CIS)合作的網站
雇主一旦註冊 與政府簽下MOU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就宣示從今以後公司雇用任何新人之前
都要在收到新人資料的三天內
把新人的資料放到網上比對
政府確認有合法工作身份之後
才可加以雇用
另外也同意讓政府不定期到公司來抽查
在這個自由主義盛行的國家
哪有雇主會這麼白癡地願意把自家hiring的事向政府報告
還要被抽查
沒政府的OK就雇用新人
一經發現 得科罰金
更深一層的法律顧慮是
那些一經比對
被發現是沒身份打黑工的人
會不會被舉報到移民海關執行局 (ICE) 而被遞解出境呢
移民局對這個問題不願意正面回答
這個東西頗有白色恐怖的味道
正因為如此
E-Verify已是行之有年
參與的雇主少的可憐
目前只有亞利桑那州法規定所有州內雇主必須參與E-Verify
少數幾州 (科羅拉多、喬治亞、伊利諾、明尼蘇達州…等等)
則規定若是承包政府工作 (government contractor) 必須參與E-Verify
想順利延期的人
除非你的雇主實在太賞識你
甘願為你被政府套牢
再不然就是公司規模較小
老闆搞不清楚E-Verify是啥
加上律師又沒跟他解釋清楚
(大公司都有 in-house attorney一般都會極力反對公司參與E-Verify)
或是你的雇主已經是 E-Verify使用者
(白癡 or 被法律規定不得已的)
不然要過這第一關 頗難
**************************
若是你過得了這第一關
第二關是學科限制
你所學的科目必須是在STEM (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and Mathematics)之下
關於這個 移民局有一個清單
http://www.ice.gov/sevis/stemlist.htm
清清楚楚 沒啥爭議
(注意ㄡ 很多台灣學生喜歡唸的MBA並不在list中)
唯一要釐清的是
如果這是你在美第二個(或第三或更多)學位
現在OPT的主修不在list當中
但是以前唸的degree是屬於 STEM
可以用以前的degree來申請嗎?
答案是不行
必須用最近的這個degree來認定
***************************
過了這兩關
順利拿到十七個月的延期
還有ㄡ
OPT持有人
一旦中止工作或姓名或地址變更
要在十天內向DSO報告
此外
還得每六個月定期向學校 DSO (你I-20上代表學校的那人)報告:
是否仍為同雇主工作 以及新公司名字和地址 (新公司也必須參與E-Verify)
雇主也有同樣向DSO報告的義務
一旦OPT持有人在OPT到期前就中止工作
雇主必須在48小時內向DSO報告
*****************************
在同一法案內
移民局也同時為OPT定下類似H-1B強制工作的新規定
持有一般OPT者 (12月) 不得有超過90天沒工作
OPT延期者 (29月) 不得有超過120天沒工作
不過這裡的工作(employment)是從寬認定
包括各種 part-time或 volunteer 或無給職 (必須和所學有關)
還不算太嚴苛
Thursday, September 6, 2007
我的美國公民路(2)
續上
其實這也沒多複雜
就是當初大學畢業後
陰錯陽差的來美國繼續求學
本來真的很想回台灣的
但是Louisa說
"回台灣後再回美國工作的機率就很小了
先在美國有工作經驗後回台灣後可能也較有發展"
於是乎
從F1(學生)變成OPT
再換成H1
再來是綠卡而後是公民
就這麼一轉眼
Louisa和我已在美國待了11年了
以前總是想著拿公民後就隨時可搬回台灣
但事實上呢
加上兩個小孩後
要有多大的勇氣才能下這個決定啊
其實這也沒多複雜
就是當初大學畢業後
陰錯陽差的來美國繼續求學
本來真的很想回台灣的
但是Louisa說
"回台灣後再回美國工作的機率就很小了
先在美國有工作經驗後回台灣後可能也較有發展"
於是乎
從F1(學生)變成OPT
再換成H1
再來是綠卡而後是公民
就這麼一轉眼
Louisa和我已在美國待了11年了
以前總是想著拿公民後就隨時可搬回台灣
但事實上呢
加上兩個小孩後
要有多大的勇氣才能下這個決定啊
Monday, September 3, 2007
我的美國公民路
上個月21號(8/21)
我們正式宣示成為美國公民
按著一些人的說法
我的美國夢(American Dream)算是完成了一大半了
自己雖然沒什麼感覺
父母倒是挺高興的
到底這張公民紙能帶給我什麼好處呢?
考過公民的都知道(就是那100題中有的啦)
成為公民好處有
1.能去政府上班
2.能以美國護照旅行世界各地
3.能夠申請親屬移民來美
關於1
雖然我不在政府上班
但是我有幾個非常好的朋友是
加上曾為contractor之賜
對政府機構的員工政策倒是有不少了解
除了上下班要簽到外(sign-in; sign-out)
其他倒有不少好康的
將來我倒不排斥去政府上班啦
至於2呢
看到現在台灣在國際上的困境
美國護照好像真的比較好用(這算不算"不愛台灣")
但是考量到現在一來沒錢二來小孩還小
這個德政(算嗎?)現在也享受不到
不過將來該鐵定用的到的吧
而3.呢
老一輩的人生活在美國會很無聊的
我實在不覺得幫父母移民到美國是個好主意
至於同輩的兄弟姊妹呢
排期超久不說
每個人也都要忙著自己的事業
誰有那個美國時間到美國這無聊透頂的地方受罪做移民監
不過有備無患總是好的吧
(未完待續)
By Larry
我們正式宣示成為美國公民
按著一些人的說法
我的美國夢(American Dream)算是完成了一大半了
自己雖然沒什麼感覺
父母倒是挺高興的
到底這張公民紙能帶給我什麼好處呢?
考過公民的都知道(就是那100題中有的啦)
成為公民好處有
1.能去政府上班
2.能以美國護照旅行世界各地
3.能夠申請親屬移民來美
關於1
雖然我不在政府上班
但是我有幾個非常好的朋友是
加上曾為contractor之賜
對政府機構的員工政策倒是有不少了解
除了上下班要簽到外(sign-in; sign-out)
其他倒有不少好康的
將來我倒不排斥去政府上班啦
至於2呢
看到現在台灣在國際上的困境
美國護照好像真的比較好用(這算不算"不愛台灣")
但是考量到現在一來沒錢二來小孩還小
這個德政(算嗎?)現在也享受不到
不過將來該鐵定用的到的吧
而3.呢
老一輩的人生活在美國會很無聊的
我實在不覺得幫父母移民到美國是個好主意
至於同輩的兄弟姊妹呢
排期超久不說
每個人也都要忙著自己的事業
誰有那個美國時間到美國這無聊透頂的地方受罪做移民監
不過有備無患總是好的吧
(未完待續)
By L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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